张向林律师亲办案例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怎么办
来源:张向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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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275日下午3时左右,家住兰州的颜先生在临夏办完事后准备驾车离开。当其将停靠在马路边的汽车开到路中央进行倒车转向时,一辆摩托车快速地沿着马路驶过来,由于车速太快,摩托车一下子就撞在了颜先生的车上。摩托车后座上还搭乘着司机王某的妻子及他们5岁的儿子,两车相撞后,三人都被摔到了马路边。事后,王某被诊断为右腿小腿骨折,其妻子及儿子都是轻微的擦伤。事发11天后,颜先生拿到了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事故认定书上是这样写的: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颜先生在倒车时疏于观察路面车辆情况,违法占用道路造成的,颜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司机王某无责任。

看了责任认定书,颜先生感到非常纳闷,对于交警大队作出的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他难以接受。颜先生认为,王某驾驶的摩托车违法载人、未戴安全头盔并且超速行驶,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自己驾驶的小汽车只是一时影响了路面的同行情况,并不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此,颜先生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代理下,颜先生就该责任认定向临夏市交警支队提出了复核申请。临夏市交警支队受理复核申请后,对事故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询问了事发时在场的一名证人,调取了一段道路监控录像。最后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重新认定,认定颜先生同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评析】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该如何救济呢?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对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作用在于分清事故责任,对相关责任方作出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处理事故损害赔事宜理打下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7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法院通常会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来判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除非一方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责任认定书。但对绝大多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来说,当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对其不公时,其很难拿出其他相反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推翻责任认定书更是很难做到。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显得尤为重要。

交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各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难免发生错误的认识及判断,出现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那么,一方当事人认为事故责任认定对其不公时,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按照该《规定》,上一级交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上一级交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交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

因此,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时,可以自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没有申请,上一级交管部门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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